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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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7649.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1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归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另计支付);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元,***、***、***负担440元。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