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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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正凌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店街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理赔款1078.3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店街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理赔款8110.65元。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店街营业部负担44元。 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店街营业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店街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