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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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太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3,18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3,180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当上述利率高于年利率4.75%时,以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太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