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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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00000元(暂计至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如若***、***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有权以***抵押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房产在实现抵押登记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中支行在先抵押权后的余值部分在约定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由***、***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