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吉美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吉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70423.4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二、反诉被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浙江吉美服饰有限公司空运损失634851.43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吉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603元,由被告浙江吉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30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吉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231元,反诉被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