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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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旺达货运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8300号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小榄镇旺达货运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省南城县特普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96242.08元;

三、驳回江西省南城县特普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江西省南城县特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7元,由中山市小榄镇旺达货运部负担11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6元,由中山市小榄镇旺达货运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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