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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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大鹏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枣庄大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本金9699999.99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2018年2月2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