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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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12095.45元。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之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40.5元,由被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