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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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黄李强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以下损失,即:死亡赔偿金676380元、丧葬费353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处理丧事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损失3000元,合计7497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5000元(已抵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原告方赔付的15.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赔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500元; 二、原告***、***因黄李强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749766元,由被告***赔偿193086元(被告***向原告方赔付的5万元已抵扣),被告***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本院标的款账户为:户名:石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账号:14827927200000056000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6370元,由原告***、***负担580元,被告***负担5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