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莱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鼎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被告***对被告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