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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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济宁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683,246.90元和履约保证金157.5万元(共计16,258,246.90元)及利息(以16,258,246.9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鉴定费10万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80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000元,被上诉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640元,由上诉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000元,被上诉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40元。(因双方均由垫付,就上述诉讼费负担可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