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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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 二、连云港赣榆强盛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阴市珂宇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票据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连云港赣榆强盛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