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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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亿和橡胶输送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4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889.16元减半收取44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4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反诉原告)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和橡胶输送带有限公司货款508,9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8,9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变更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4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山东亿和橡胶输送带有限公司货款508,9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8,9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9元,由上诉人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