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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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归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75000元及罚息、复利13600.05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下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9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