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ZL201630511595.7号“便携式艾灸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