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5423号

原告: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昊,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实习),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天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禹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戴蓉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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