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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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火化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电动三轮车损失费共计399,835.13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6元,减半收取计3,953元,由被告***负担1,976.5元,原告***、***、***负担1,9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6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