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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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京银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荣申拍卖行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金丰实业投资发展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金丰实业投资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3514945元给原告恩平市京银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89.67元(已由原告恩平市京银理财顾问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金丰实业投资发展公司负担。原告恩平市京银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2889.6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金丰实业投资发展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288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