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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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明卓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99号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23栋/单元1-2层仓库2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 二、被告***、湖北明卓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以105.72平方米为基数,按4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28元,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湖北明卓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