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7月31日前逾期利息为1060833.33元,并以贷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01%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别为:鄂(2015)天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48号、第000004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8000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25元,由被告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不予返还,执行时由被告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迳付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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