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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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14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8144.09元,合计179544.0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1945元;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