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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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利息78222.31元。 二、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应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元,由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负担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负担1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