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1726751.16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由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由***负担3200元(诉讼费用已由***预交,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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