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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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强制性、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222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53元,由原告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