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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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801.7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903.12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4728.53;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3682.14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1495.67元,被告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873.91元; 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2490.64元; 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92.00元,由原告负担2954.00元,被告***、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46.00元,被告***、德阳运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港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92.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