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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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盟吉物流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宁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盟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510.49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南宁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39575号】。 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