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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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114309.36元(从2017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70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00.00元,由被告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416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