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波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振强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封丘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波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6035.52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