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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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永宏建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京华国际二期地块工程砂石购销合同》于2019年9月10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永宏建材经营部货款3967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396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永宏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27元,由上诉人负担10447元,被上诉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46元,由被上诉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