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鑫联鑫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29325.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