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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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借款本金997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按月利率10.14‰计算;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182‰计算;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以应偿还本金99901.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182‰计算;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应偿还本金99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182‰计算;并扣除已偿还利息33221.91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1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银行行号:104148000072)。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