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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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6月20日为188609.7元,之后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如到期未履行前款判决,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街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房屋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