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兖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鑫都达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润鑫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胡铁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兖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314.51元、至2019年10月8日利息14818.98元、违约金16531.45元及2019年10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戴超、曹青、济宁鑫都达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润鑫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兖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兖州君临华庭商兖州业区-君临新天地E2号楼135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戴超、曹青、济宁鑫都达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润鑫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还款责任的范围内向***、胡铁毅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2117元,由***、胡铁毅、戴超、曹青、济宁鑫都达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润鑫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