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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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某力实业有限公司某力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辽宁某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款项75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力实业有限公司某力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辽宁某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相关逾期利息(以7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0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某力实业有限公司就深圳市某力实业有限公司某力酒店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辽宁某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6.1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1750元,由原告承担9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