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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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国美电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42130366.26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42130366.26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山东天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泰安腾飞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国美电讯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叁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泰安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安国美电讯有限公司、山东天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叁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安国美电讯有限公司、山东天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一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对山东天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国美电讯有限公司、被告泰安腾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一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驳回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1.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