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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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淮安美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昌浩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840元及利息(利息以238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元(原告已预交396元),由被告淮安美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5;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