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斐晟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财保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秦岭,江苏君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斐晟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斐晟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苏0803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淮安市斐晟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苏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金额为20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斐晟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苏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金额为20万元)解除查封、扣押。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斐晟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苏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金额为20万元)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武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洁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