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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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淮安市顺禧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的损失211739.55元,扣除先期支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201739.55元。 二、杜倩娥返还给***多垫付的赔偿款13700元,于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的同时支付。 上述赔偿款,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权利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计229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