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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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淅川县金味宝调料食品有限公司 淅川县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淅川县汇众冲压件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淅川县金味宝调料食品有限公司、淅川县汇众冲压件有限公司、***、淅川县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