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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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R×××**号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维修费共计36568元。 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告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