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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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拉克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邯郸市拉克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邯郸市拉克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