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闫某向原告郭某、周某返还购房款5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郭某、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闫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闫某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闫某负担52元,退还闫某52元。

保全费3220元(第一次保全费),由郭某、周某负担。

保全费3220元(第二次保全费),由闫某负担。

鉴定费14800元,由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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