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闫某向原告郭某、周某返还购房款5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郭某、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闫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闫某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闫某负担52元,退还闫某52元。 保全费3220元(第一次保全费),由郭某、周某负担。 保全费3220元(第二次保全费),由闫某负担。 鉴定费14800元,由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