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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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200元及利息121964.4元(以98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4元,由被告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34元,由原告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