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沂南县盛大庆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沂南县***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80691.21元);

二、被告***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沂南县***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沂南国用(2015)第0060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4351400元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沂南县***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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