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91民初3183号 申请人: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 负责人:程章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嘉,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1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1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宇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