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91民初3183号

申请人: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

负责人:程章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嘉,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1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1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宇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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