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监察)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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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瑞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监察(监察)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皋兰县九合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9日拆除原告兰州瑞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兰州瑞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及被告皋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皋兰县九合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