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1320922.7元,本息合计4320922.7元;并向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按月利率21.75‰支付2019年6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期间产生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区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21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1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79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4元,由被告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