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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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光山县皓博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亨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第202241号、第273338号、第5350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新乡市亨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大白兔”奶糖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新乡市亨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四、驳回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新乡市亨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