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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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2004)虞民二初字第770号、第77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偿还原告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600000元、利息28742元、诉讼费17602元,并以750000元为本金支付自2004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日的利息及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本案受理费10263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