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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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新良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6月3日解除。 二、被告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份期间生活费4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法院指定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